美丽主义丽芬聚(以下称为“我司”)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内容,我司将竭尽全力保护好用户接受我司服务时向我司提供的个人信息。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提出了对这种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范,我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 为了适当地执行公共业务和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, 将收集、拥有和处理个人信息。
此外,我司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,尊重信息主体申请阅览、更正、删除、处理本公司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权益,信息主体可依据行政审判法规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审判。
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我司为保护个人信息和信息主体的权益,以及顺利处理信息主体对相关个人信息的申诉,特制定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,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内容发生变动,我们将通过网站(或个别)通知您。
第1条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收集方式
我司收集个人信息时,根据相关法规申请加入时或使用条款,事先告知其收集范围及目的。个人信息具体收集项目如下。
网站会员加入时收集目的
- 收集项目 : 姓名, ID, 密码, 电话号码, 访问日志, Cookie, 连接IP信息
- 收集项目:姓名,ID,密码,居住区域,电话号码,邮箱,访问日志, Cookie, 连接IP信息
- 个人信息收集方法:官方网页(会员加入)
在服务使用过程或服务提供业务处理过程中,会自动生成并收集以下信息。
- 服务使用记录,访问日志, Cookie, 连接IP信息诊疗时收集项目
诊疗时收集项目
- 必填项目: 姓名,身份证号码,住址,电话号码,电话号码,邮件,婚姻状况,来院途径,外国人登陆证号码(仅限外国人)
- 健康信息: 为提供病史及家族病史时等服务时,医疗团队认为必要的个人信息
缴纳诊疗费时收集项目
- 信用卡结算时:信用卡公司名称、卡号等卡结算认证信息
个人信息收集方法
- 通过官网、书面材料、传真、电话号码、商谈留言板、邮件等收集
第 2 条 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
我司将出于以下目的利用收集的个人信息。
用户提供的所有信息除以下目的所需的用途外不使用,如果使用目的变更,将事先征得同意。
- 针对诊断和治疗的服务
- 诊疗/检查/预约查询以及为了诊疗的本人信息确认手续
- 申请报销诊疗费,付款,退款等缴费服务
- 诊疗缴纳费单,明细单,证明书传送以及医药物品,物品及结果传达
- 线上/线下检查委托,外部检查委托
- 为了处理投诉/意见确认沟通联系的途径
- 针对医疗的质量管理,以及医院运营的法律,行政方面的应对与措施
- 教育,研究所需的最少分析数据
- 提供与广告有关收集及应用,各分店的活动信息及优惠,初诊顾客服务,新公告等通过SNS、手机短信、 Email, KakaoTalk(通知提醒,店家提醒),电话等方式通知
- 介绍医疗信息,学术信息,医院信息
第3条 个人信息的提供与共享
个人信息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
- 用于患者确认、治疗预约、取消等。
- 有关我司的使用方法,以及最新服务,活动优惠信息等相关信息
- 针对治疗,预约等有关的手机通知
- 提供有关个人项目的项目:姓名,ID,密码,性别,电话号码,邮箱,住址
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储存和使用时间
-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与信息收集机构相同。 但是,仅在与个人信息收集机构的合同终止(取消)的情况下
- 用户有权拒绝,如果拒绝同意,将无法预约,这可能会影响用户的舒适度和满意度。
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事项
我司为了通过良好的业务处理,从而提供更好的服务、为顾客提供便利等,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专门企业运营。
委托公司 |
委托业务内容 |
委托个人信息 |
委托时间 |
Care Labs股份公司 |
电子档案维护业务 |
姓名、医院登记号、出生年月日等 |
委托合同签订为止 |
CROSSM |
网站开发及运营 |
姓名、医院登记号、出生年月日等 |
委托合同签订为止 |
Genius |
主页开发及运营 新服务及活动信息介绍 |
姓名、医院登记号、出生年月日等 |
委托合同签订为止 |
第5条(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)
原则上,在达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后,立即销毁该信息。 但是,出于以下原因,将在指定的期限内保留以下信息。
- 保留项目:姓名、性别、登录ID、密码、家庭电话号码、手机号码、电子邮件
- 保存依据:本院网站使用条款/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5条(保存诊疗相关记录)
- 保留期:退出会员后销毁/10年病历
但是,即使已经达到收集或提供的目的,如果根据商法等的规定有必要保存您的个人信息,我司可能会保留您的个人信息。
第6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和方法)
我司原则上在达成[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]后立即销毁。 销毁步骤及方法如下。
销毁步骤
用户为注册会员等输入的信息在达成目的后,根据以下销毁方法立即销毁。
销毁方法
以电子文件格式存储的个人信息将使用相关技术手段彻底删除,永久无法恢复。 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会被粉碎或用碎纸机焚烧销毁。
第7条(用户、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及行使方式)
当用户要求查看、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时,我司将积极回应用户的请求并立即处理。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,我司不支持除用户来访以外,通过电话、邮件、传真等其他申请方式查看、更正和删除客户个人信息。
读取个人信息
用户可以访问我司要求访问个人信息,我司会及时回复。
个人信息更改ㆍ删除
- 当用户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时,例如发现个人信息有错误,并确认需要需要变更或删除时,我司在确认个人信息后将立即进行更正或删除处理。
- 如用户要求查看、更正或删除本人个人信息时,需确认居民登陆证、护照或驾驶执照等身份证件来验证客户的身份。
- 我司对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有拒绝阅览、更正及删除的正当理由时,将通知用户并说明其理由。
- 未满14周岁的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阅览、更正、删除或停止处理儿童个人信息,并提交与儿童的关系及身份证明。
※ 根据法律义务保管的个人信息,无法在保管期限内进行修改、删除。
第8条(撤回同意/退出会员的方法)
您可以在注册会员时随时撤回对收集、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意。 如需撤销同意(退出会员),请点击个人页面上的『会员退出』,并通过身份验证程序退出会员或以书面形式联系个人信息负责人,电话或请及时传真。我们将立即采取废除您的个人信息等必要措施。
第9条(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、运营及其拒绝的事项)。
我司会使用“cookies”来时刻检索和储存用户信息,以提供为用户量身定制的服务。 cookie 是网站传输到用户计算机网络浏览器并存储在 PC 硬盘上的少量信息。
我司将 cookie 用于以下目的
- 分析会员和非会员的访问频率和访问时间,识别用户的喜好和兴趣领域,并将其作为服务重组的衡量标准。
- 通过识别您对我司举办的各种活动的访问次数,它被用作根据个人兴趣提供差异化信息的数据。
您可以自主选择安装cookie。 因此,您可以通过在网络浏览器中设置选项来授权cookie访问,每当cookie 保存时进行授权,或拒绝保存所有 cookie。 如果会员拒绝安装cookies ,会员服务将有影响。
第10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本司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采取了技术措施的安保设置。
用户提供的所有信息都受到防火墙等安全设备的安全保护和管理。 此外,作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管理措施,我司制定了访问和管理用户个人信息所需的程序,并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数限制在最低限度,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的安全教育。 此外,我们将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系统用户,分配用户密码并定期更新。
第11条(政策变更的通知义务)
本隐私政策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和指南,以及内部运营方针的变动而产生变动。
本司的「隐私政策」如有变更,将通过官方网站(http://www.ppeum.com)进行通知。
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
姓名: 郑贤镇
部门: 诊疗组
电话 : 02-593-3344
E-mail : ppeum000@naver.com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姓名: 允正人,金温有,崔惠染
部门: 咨询组
电话 : 02-593-3344
E-mail : ppeum000@naver.com
*实施日期:2016年11月28日
其他需要申报或咨询个人信息侵害时,请向以下机关咨询。
1. 个人纠纷调解委员会 (www.1336.or.kr/1336)
2.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(www.epolicy.or.kr/02-580-0533~4)
3.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中心(http://icic.sppo.go.kr/02-3480-3600)
4.警察厅网络反恐中心(www.ctrc.go.kr/02-392-0330)
美丽主义丽芬聚医院视频信息处理运营、管理方针
[视频信息处理器的运营,管理方针]
本司通过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,告知您使用和管理本公司处理的影像信息的目的和方法。
第1条 图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设置理由和设置目的
总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5 条第 1 项,出于以下目的安装和运行图像信息处理设备。
第2条 安装数量、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
安装的图像信息处理设备的数量、位置和拍摄范围如下。
分店名 |
监控 个数 |
位置 |
新论岘 |
47 |
入口、大堂、办公桌、候诊室、会诊室、手术室入口、手术室、激光室、管理室、护理室、主任室、化妆室、员工室 |
第3条 管理责任人及访问权限人
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影像信息,处理个人影像信息相关的不满,设有以下个人影像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管理责任人
姓名: 郑贤镇
部门: 诊疗组
电话 : 02-593-3344
E-mail : ppeum000@naver.com
接近管理人
姓名: 允正人,金温有,崔惠染
部门: 咨询组
电话 : 02-593-3344
E-mail : ppeum000@naver.com
第4条 影像信息的拍摄时间及保管期限
视频信息的记录时间、存储周期和存储位置如下。
分店名 |
视频资料拍摄期 |
储存期 |
贮存位置 |
新论岘 |
24小时 |
拍摄日起14天以内 |
网络机房 |
第5条 个人影像信息验证方式和地点有关事项
- 查询方法:提前联系视频信息管理负责人之后到访问本院查询。
- 确认场所:本院网络机房
第6条 信息主体请求查看视频信息等的应对措施
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向图像信息处理设备的操作者请求查看、确认存在或删除个人图像信息。
但仅限于您获取的个人图像信息,并且为信息主体的生命、身体、财产的直接利益而明确需要的个人图像信息。
如有个人图像信息的阅览请求、确认存在或删除请求,本司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。
尽管信息主体提出了阅览等请求,但在下列情况下,可能会拒绝个人图像信息的阅览请求,在这种情况下,将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等方法将拒绝理由和申诉方法通知给信息主体
- 如果个人图像信息在保留期限过后被销毁时
- 有正当理由拒绝其他信息主体阅览等请求时。
第7条 保障视频信息安全的措施
本司处理的视频信息通过加密措施等进行安全管理。 此外,作为个人图像信息保护的行政措施,总公司授予对个人信息的不同访问权限、记录和管理等。 为了防止个人视频信息被恶意篡改或伪造,记录并管理个人视频信息的生成时间,阅览目的,阅览者,以及阅览室间。此外,还安装了锁定装置,用于个人图像信息的安全物理存储。
第8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相关事项
如因法律、政策、安全技术等发生变更而增加、删除或修改内容,将至少在实施前7天通过本网站通知变更原因和内容。
*生效日期:2016年11月28日
如果您需要就其他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举报或咨询,请联系以下机构。
1.个人纠纷调解委员会 (www.1336.or.kr/1336)
2.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 (www.epolicy.or.kr/02-580-0533~4)
3. 最高检察院网络犯罪侦查中心 (http://icic.sppo.go.kr/02-3480-3600)
4.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(www.ctrc.go.kr/02-392-0330)